文/Neelia
◇問:我買了一張很喜歡的DVD,想要分享給同好們欣賞,所以拷貝了幾份免費送給他們,我沒有收錢,應該不會有問題吧? 這個月要介紹的是「著作財產權」中有點相關的兩種權利:「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與「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 簡單來說,「散布權」就是將實體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的權利。像販售盜版光碟違法就是因為「將盜版光碟(重製物)販售(所有權轉移)給顧客(第三人)」是明顯侵害著作人的散布權的行為,有些民眾可能會問:「我沒有拿去賣,我只是拷貝一份送朋友也不行嗎?」,答案的確是「不行」,因為著作權法第12條寫得很清楚「不問有償或無償」,且贈送也是屬於「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所以贈送他人盜版品也是違法的;附帶一提,如果是在沒有得到著作人授權的情況下燒錄光碟販售,除了侵害「散布權」外,「無授權燒錄光碟」也侵害了著作人的「重製權」。 乍看之下「散布權」似乎賦予著作權人對於其著作的所有權轉移有過大的權限,不過為了避免「散布權」影響到著作在市場上的流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明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所以只要是在台灣境內合法取得的正版品,在台灣境內販售或是贈送他人都是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之內。 了解什麼是「散布權」後,接下來就可以解釋何為「出租權」了,因為出租其實也是一種著作散布的方式,只是不牽涉到該著作的所有權轉移,依據著作權法第29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意即著作人可以將著作出租給他人使用,或是授權給專門的出租業者使用。同樣地,對於「出租權」的權限,著作權法亦有明文規定合理使用的範圍,在著作權法第60條:「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所以跟「散布權」相同,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正版品,在所有人將其出租予他人都是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之內,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60條有特別將「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排除在外,主要是因為錄音著作跟電腦程式屬於容易重製的著作,故此,這兩項就不在合理使用的保護範圍內,所以就算拿合法購入的遊戲光碟(電腦程式著作)來出租依舊是屬於侵害「出租權」的行為。 最後關於「出租權」還有一點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一般出租店提供出租的影音光碟多屬「家用版」,之前在解釋「公開上映權」時也有特別介紹過「家用版」跟「公播版」的區別,所以從出租店借來的家用版影音光碟一樣僅限個人/家庭在非公開場合使用,若有公開場合播放影片的需求,千萬要循正規管道購買或租借公播版影音光碟,以免不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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