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世睿
各位讀者大家好,近日(108/05/17)台灣通過了同性婚姻專法,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在這個事件當中,可以看到兩方不同的聲浪,有支持的族群,也有抱持反對意見的族群。然則同性婚姻之爭議性,很大一部分原因來自於「同性戀」這個身分。有人宣稱,同性戀是一種病,而且有治療的方法;但由於同性戀者在生理上面與異性戀者並沒有什麼不同,所以就進一步認為同性戀是心理的疾患。究竟,所謂的心理疾患(精神疾患)是如何被定義與診斷的呢?如果依照目前精神疾患的判斷方式來看的話,同性戀真的是一種病嗎?
首先我們必須稍微了解一下精神疾患與診斷手冊(DSM, 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這本書,這是由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用來診斷精神疾患參考的書籍。而這本書在精神疾患的診斷上,除了「典型的症狀必須經常發生」以外,有個重要的準則是必須「對社會或職業功能有顯著影響」。簡單來說,會被診斷為疾病,很多時候是因為它影響了日常生活功能。這種概念與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的判斷概念也很類似。那說到這裡可能有人要問了:「難道同性戀的日常生活功能不會受到影響嗎?」
這其實就要進入一個很值得深思的問題了,也就是說同性戀者的日常生活功能或是社會職業功能所受到的影響,到底源自哪裡?是源自同性戀本身,還是源自於外在環境?
舉思覺失調症為例來比較一下的話,單就「幻聽」這種症狀而言,確實是來自思覺失調症患者本身,而幻聽確實會影響他的日常生活功能(例如:可能會恍神或情緒起伏),並不是周遭的環境讓他出現了幻聽。而同性戀者的日常生活功能(這裡所謂的日常生活功能指的是獨立照顧自己的能力)很明顯並未受到其性向的影響,值得爭議的是,很多的影響多半是來自同性戀者揭露了身分之後,才「被迫」受到外在的影響。
而剛剛我們所提的精神疾患與診斷手冊DSM,在第一版和第二版的時候,確實曾將同性戀列為心理疾患的一種,但是到了1973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發表了正式決議(Position Statement on Homosexuality and Civil Rights),將同性戀自精神疾患中刪除。並表示「同性戀本質上並不會損害一個人的判斷力、穩定性、可靠性或是整體的社會和職業能力」,而且公開呼籲停止對同性戀者的歧視。這個改變可以說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代表在醫學與社會的進步之下,對於某些原本認為是疾病的事情,找到了其他審視的標準以及證據。
目前雖然醫學上已經有許多關於同性戀並不是疾病的證據,但是社會上仍常常出現許多扭曲的言論與偏見。不管各位讀者支持的是什麼論點,筆者想以精神醫療從業工作者的角度去呼籲:「當發現與你不同的人的時候,無論你是否喜歡,對方的存在是個事實。排斥與切割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不同的想法要共存一定是條艱難的路,然而不開始走,就永遠不會到達目的地。對精神疾患朋友是這樣,對同志族群,也是一樣。」
(本文作者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心湖職能工作坊職能治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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