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看了一篇很棒的英文小說,但是在台灣還沒有翻譯版本,我可以自己把小說翻譯以後,跟朋友們分享嗎?

    這個月要介紹的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廣泛被討論的權利:「改作/編輯權(著作權法第28條)」。
    根據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這裡可看出著作權法第28條其實明定了兩種權利:「改作權」與「編輯權」,我們首先來看看相對單純的「編輯權」,簡單來說,「編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力決定自己的著作要不要被編排至他人的編輯著作中,至於何為編輯著作?我們日常生活中常會接觸到的各類雜誌、期刊就是典型的編輯著作,由此可知,編輯著作所收錄的文章之著作權仍歸原著作人所有,那編輯著作本身具有著作權嗎?依據著作權法第7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意即有創作性的編輯著作是具有著作權的,且編輯著作的著作權跟所收錄的文章之著作權是獨立來看的,假設某編輯著作收錄的一篇文章未取著原作者的授權,則該編輯者侵害了原作者的「編輯權」,但是只要該編輯著作存在創作性,該編輯著作依然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該編輯者不會因此而喪失該編輯著作之著作權,但是該編輯者侵害了原作者的「編輯權」依舊是事實,該編輯者不會因為擁有該編輯著作之著作權而不被原作者提告。
    了解「編輯權」後,再來看看何為「改作權」,著作權法有對「改作」一詞特別進行定義:「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簡單來說當我們要拿別人的作品(原作)翻譯成外文本、拍成電影或是進行二次創作,都必須事先取得原作的著作權人的同意,而著作權法中將原作「改作」後的作品稱為「衍生著作」,衍生著作跟編輯著作一樣,若存在創作性則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權法第6條)」。     簡單解釋完「改作權」與「編輯權」接下來要談談常常會跟著作權掛在一起出現的名詞─「抄襲」。嚴格說來,著作權法裡面並未使用到「抄襲」二字,一般民眾普遍認知的「抄襲」行為,在著作權法的觀點應是指「侵害重製權」與「侵害改作權」的行為,而一般講到抄襲行為的判斷原則多會以被告是否有「接觸」過原告之著作,且被告之著作是否與原告之著作有「實質相似」。
    會需要判定有無「接觸」,主要是因為不同創作者在獨立創作時,依舊有可能偶然創作出相似的作品,譬如兩個繪者在不同時間對相同風景的摹寫;而「實質相似」則必須以創作者所表達的方式判斷標準,因為即使兩作者在相同時間利用相同風景進行創作,使用的材料或創作手法不同,也會產生迥異的作品。因此「接觸」與「實質相似」須同時成立才機會被判定是「抄襲」,然而即便法院判斷具有抄襲行為,最終還是要回歸法律層面去判斷被告是屬於「侵害重製權」或「侵害改作權」。
    最後再提一個網路世代常會出現的爭議:「二次創作的著作權問題」,當某作者說自己的著作是屬於「二次創作」時,依照著作權法第6條,因有其創作性存在,該作者的確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但也表示該著作已屬「衍生著作」的範疇,意即該作者必定是接觸過原作才會有該衍生著作產生,若該作者在未取得原作者之授權就進行二次創作,已經是明顯侵犯原作者的改作權的行為,所以網路上流傳的「二次創作屬著作權的灰色地帶」僅屬謠言。民眾如果真的很喜歡某一個作品想為它進行二次創作以利推廣,也請務必先取得原作者同意再進行創作,以免一腔熱情害得自己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