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Neelia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種無形資產,大家都知道智慧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不過在台灣並沒有一部法律叫智慧財產權法,而是主要藉由以下七種法律來保護:     1、著作權法。
    2、專利法。
    3、商標法。
    4、營業秘密法。
    5、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6、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7、公平交易法。
     一般民眾比較常聽到的大概就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這三種,因為上個月已經將「著作權」大致介紹完畢,接下來要開始跟大家介紹何謂「專利」。
    根據專利法第1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與第2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二、新型專利。三、設計專利。」,可知專利法的訂立目的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且台灣的專利分為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專利類型,針對這三種專利,專利法也有做出明確的定義:     1、發明專利─「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
    2、新型專利─「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專利法第104條)」。
    3、設計專利─「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1條)」。
    三種專利的具體內容會在之後的單元跟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這邊要先跟大家介紹兩個「專利」跟「著作權」最大的差異點,就是專利具有「屬地性」,且台灣的專利是屬於「先申請制」。在之前介紹「著作權」的文章中有提過,著作權是創作人在完成該創作的當下就即刻擁有的,不需特別跟政府機構申請,而且因為台灣是WTO會員國,所以台灣著作權人的創作只要是在WTO會員國內都能受到當地著作權法的保護,且每個創作的著作權是獨立的,意即若有兩件類似概念的創作同時存在,後創作的作品並不會因為有人創作在先,而失去其著作權。對比著作權,專利「屬地性」則是指必須在該國申請的專利才能受到該國專利法的保護,意即在台灣申請的專利只受台灣專利法的保護,如果希望自己的產品能在美國也受到保護,則要另外再跟美國專利局進行專利申請;專利的「先申請制」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意即同樣的創意概念先申請的人先贏,後申請的人有可能因為有他人的申請在先,而無法取得其創意概念的全部專利權。
    最後再來提一下專利的保護期限跟相關費用,發明專利保護期限是20年,新型專利保護期限是10年,設計專利保護期限是12年(不過民國108年4月16日三讀通過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將設計專利年限延長至15年)。專利除了申請時要繳交申請費之外,當確定能取得專利權時,還需繳交一筆專利證書費,之後每年要繳交專利年費以維持其專利權,要特別注意的是,若專利權人未在繳費期限內繳納專利年費,又未在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則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就會消滅,專利權消滅的專利跟年限期滿的專利一樣,都會成為公眾可任意使用的公開技術,所以專利權人切莫忘記繳交年費,以避免產生無可挽回的悲劇。
(作者為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