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世睿
各位讀者大家好,日前發生了讓人非常遺憾的事件:2019年7月3日,台鐵嘉義車站自強號列車152車次發生乘客因情緒不穩定,在補票糾紛上與員警發生衝突,並持刀刺傷員警,導致員警受傷不幸殉職。
這起事件發生之後,媒體不出所料的大篇幅報導,但是讓筆者感到非常無奈的事情是:大多的媒體所著重的,僅僅只是「當下場面有多麼血腥」、「男子有多麼失控」,甚至最可怕的是,都只剩下討論:「精神疾患者犯罪都不用擔心啊!」、「反正都說可教化嘛!」、「恐龍法官啦!不意外!」、「為什麼不判重一點?」這樣的情況,很明確彰顯了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以及對社會問題極度的擔憂,憂心到想要快點切割問題或消滅問題。但,究竟實際狀況是怎麼一回事呢?
之前的文章筆者經常提到,精神疾患者在社區生活的時候,常因為症狀影響或行為問題,導致造成社區許多的問題,這同時也是社區有時候很難接受精神疾患者居住在附近的原因。這一點對於從事社區復健中心相關工作的筆者來說,有非常深的感觸。我們所服務過的個案,在社區發生的大大小小問題可謂五花八門,例如因為被害妄想影響與路人發生爭吵(覺得別人要害他),因為幻聽在街上自言自語干擾鄰里(晚上起來碎碎念影響他人睡眠),因為衝動控制不良造成在便利商店直接拿東西吃等等。 基本上為了讓精神疾患者更順利回歸社區,臨床上還是採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去教導個案,但是在社區裡的個案若是重覆發生問題,依舊不可以放任,有時當狀況嚴重時還需採取「強制就醫」,但是因為精神疾患者犯罪,需得依照精神衛生法中的規定處理,而不只是單純的判刑或是關押,必須包含治療的部分在內。簡單說,在法律上對於精神疾患者的犯罪,確實有包含從輕量刑的問題存在。(也就是大家最擔心的:精神疾患者犯罪是不是都沒事?) 而主要的判斷標準在1.是否為心神喪失?2.是否為精神耗弱?(以上都需要專業醫療鑑定,而非單方面聽取犯罪者證詞。) 有件事有些讀者朋友看了新聞可能都有部分了解,關於精神疾患者犯下重大刑案而不判處死刑主要來自基於「兩公約施行法」與「身障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意旨,不得判處精神障礙者死刑,依殺人罪名從重判處無期徒刑。 這樣的作法對照著新聞上受害者的慘狀,讓很多人無法接受。 面對這些爭議,目前依舊是很難有解決的好方法。但以筆者的角度來看,也許重點並不只在於精神疾患者犯罪要怎麼罰,畢竟這個牽涉到法條的修訂,通常不是一時三刻可以解決的問題。也許我們可以著手的就是從預防的角度開始做,也就是確實做好「社區精神復健」,簡單來說,就是透過社區精神醫療,協助精神疾患確實做到就醫/穩定服藥/穩定作息/提升回歸社區技巧。 從過去發生過的許多精神疾患者的重大刑案來看,常看得到「未服藥」或「獨居」等相關字眼。事實上,如果透過穩定的長期服藥,控制精神症狀,幻聽或妄想多能受到有效控制,除了大幅減少發病的危險,也能更好的確保個案能夠順利回歸社區。 「預防勝於治療」,當事情發展到出現刑案的時候,都已經是很難善了的局面,與其在發生遺憾之後再來補救,不如一開始就多投入社區精神復健,盡早協助這些需要幫忙的精神疾患朋友。你我的一份關心,拯救的是無限的未來。 (本文作者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心湖職能工作坊職能治療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