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Neelia
上個月跟大家介紹了在台灣的創作能否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五個條件,以及專利法明定的三種無法申請發明專利的狀況,接下來要跟大家簡單介紹發明專利的分類。
首先要先跟大家釐清的是在專利法中並沒有法條是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的「分類」的,今天跟大家要談的「分類」比較算是專利業界的「通則」,主要是根據專利審查基準的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中提到的分類所建立的。
在「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中有提到「發明專利分為物之發明及方法發明兩種,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申請標的之用途發明視同方法發明」,所以一般在講發明專利的內容通常是分為「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兩類來談: 1、「物之發明」─這裡指的「物」可以是物質,例如:化合物X;也可以是物品,例如:杯子。而不管是物質或是物品,其共通點都是「具體存在」的。 2、「方法發明」─通常分為「物的製造方法」,例如:杯子之製造方法;以及「無產物的技術方法」,例如:使用化合物X殺菌之方法;還有一種是「物的新用途(或應用、使用)」,例如:化合物X做為殺菌劑之用途。從這三個例子可以看出來方法發明的重點在於該方法產生的「效果」。 了解了「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的定義後,大家就可以從發明專利的名稱對該專利的內容做簡單的判斷,例如:專利名稱為「具有隔熱結構的透明杯」,可知這個專利屬於「物(透明杯)的發明」;如果專利名稱是「具有隔熱結構的透明杯之製造方法」,則可知道該專利屬於「方法(透明杯的製造方法)發明」。看到這邊可能會有人有疑問:「所以一個發明專利只能是『物之發明』或是『方法發明』嗎?有沒有可能同時存在『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在同一個專利裡面呢?」實務上來說,只要不違反「一發明一專利申請」原則,「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是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專利裡面的;那麼何為「一發明一專利申請」原則呢? 根據專利法第33條第2項:「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至於「廣義發明概念」則可參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前項技術上相互關聯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前項所稱特別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有無相互關聯之判斷,不因其於不同之請求項記載或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而有差異。」,簡單來說,就是「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兩者之間需有關聯性,意即兩者須有共同對應的技術特徵,像是發明專利名稱為「具有隔熱結構的透明杯及其製造方法」,則可知該發明專利涵蓋了「物(透明杯)的發明」與「方法(透明杯製造方法)發明」,兩者的共同對應技術特徵為「透明杯」。 最後再跟解釋一下一般民眾常有的疑問:「電腦軟體能否申請發明專利?」,簡單來說,單純的「電腦軟體(程式碼)」是不符合發明定義的,所以單純電腦軟體(程式碼)是要依靠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如果是電腦軟體控制的設備或是電腦軟體控制的製造方法,雖然有牽涉到電腦軟體的運作控制,但是整體創作具有其技術性的話,依舊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保護。 關於「發明專利」的介紹大致告一段落了,下個月會開始跟大家介紹跟發明專利有點像又不太像的「新型專利」。 (本文作者為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