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的智慧財產七法: 1. 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
2. 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
3. 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4. 營業秘密法。
5.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6.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7. 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
以上這七種法律,除了著作權法外,應該就屬商標法最與一般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了。
那到底什麼是「商標」呢?根據商標法第18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簡單來說,商標就是能使一般消費者容易區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標識。
至於商標的保護則是依據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需註冊取得商標權後,才能獲得商標法的保護。
在「註冊商標」的部分,一般民眾常會把「註冊商標」跟「註冊網域名稱」、「登記商號名稱」或「公司名稱」這三者混淆。以GOOGLE網址為例,「https://www.google.com.tw/」,其中「google.com.tw」是網域名稱,要註冊的話,是要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辦理登記註冊;「商號名稱」是指在交易上使用的不具法人資格的營業主體(獨資或合夥)之名稱,一般是由「各縣市政府」的商業處辦理,如果符合申請條件,且在「該縣市」沒有其他同名的商號登記在先,則該縣市政府會核准該商號登記;「公司名稱」則是用來指示公司法人的名稱,登記公司名稱的業務是由「經濟部」負責辦理,所以想要成立公司前,要先向經濟部申請名稱預查,如果「全國」沒有同名的公司登記在先,則可核准該公司名稱登記。
因為負責註冊登記商標、網域名稱、商號名稱以及公司名稱的單位都不同,所以保護的範圍也是各自獨立的,簡單來說,就是雖然有登記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但是不代表擁有該名稱的「商標權」,如果公司或商號名稱跟已註冊的商標有使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權人是可以依法禁止該公司或商號使用該名稱,或是要求對方更改公司/商號名稱的。
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在申請公司名稱不是已經有做過「預查」了嗎?為什麼核准登記之後又可能會有不能使用該名稱的狀況?主要是因為商標註冊是由「智慧財產局」負責,公司名稱登記是由「經濟部」負責,商標資料庫跟公司名稱資料庫並不互通,因此保險起見,在成立公司前,除了先申請公司名稱預查之外,最好也要進行商標名稱檢索,避免公司成立之後出現商標爭議。
(本文作者為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