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Neelia

    上個月的文章有提到註冊商標核准之後,商標權人才能行使商標權,接下來要來介紹什麼是「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第35條:「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簡單來說,商標權就是賦予商標權人排除可能會使一般消費者造成誤認或混淆的商標的權利。假設你註冊一個商標「雪碧」在廣告類別(第35類),別人就不能使用「雪碧」這個商標在廣告上,而如果別人是使用「雲碧」作為商標運用在廣告上,因為「雪」跟「雲」兩字在外觀上很相近,容易造成一般消費者混淆的話,你也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請對方不要使用「雲碧」作為商標廣告。
    依照商標法35條的規定,似乎保護的範圍很大,不過商標權的行使也不是無限上綱的,依據商標法第36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意及在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使用近似的字眼或名稱,或是描述商品/服務功能用到相同或相近的字詞,因為不算作為商標使用,所以不受他人商標權所拘束,還有就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未註冊)時間點早於他人註冊的商標,這種狀況也是不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
    解釋完何謂「商標權」後,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就是如果我沒去申請註冊商標,是不是就不能使用該商標了?這邊要特別釐清,「使用商標」跟「行使商標權」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基本上商標法對於商標的註冊並無強制性,也就是你的商標未註冊你依舊可以使用,只是未來如果市場上出現跟你相同/相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因為你的商標未註冊,所以你無法經由法律途徑請對方不要使用你的商標,意及「可以使用該商標,但不能行使該商標權」是可能發生的事,所以為了你的商品或服務的長久發展,還是會建議越早註冊商標在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越有利。
(本文作者為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